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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收托辦法

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93692號令發布

第一條
臺中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辦理各市立幼兒園收托事宜,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(以下簡稱本局)。
第三條
本市各公立幼兒園(以下簡稱幼兒園)收托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要件:
一、年齡滿二歲至就讀國民小學前之幼童。
二、幼童及其法定代理人於申請收托時均應設籍本市。但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
第四條
幼兒園招生名額、申請日期及方式,由幼兒園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公告及受理申請,並於八月一日起開始收托。
第五條
為幼童申請收托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戶口名簿及相關證明文件,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就托之幼兒園辦理登記。
第六條
公告申請期間內申請收托之幼童,由幼兒園依下列順序審定入所:
一、領有本府或各區公所生活補助之低收入戶。
二、持有本府或各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者。
三、經本局社工員轉介輔導之危機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童,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。
四、發展遲緩幼童,檢附適於團體活動之證明者。
五、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、單純肢體障礙中度者或重要器官失去功能之幼童。
六、幼童父母一方為身心障礙、原住民、大陸或外籍配偶者。
七、幼兒園員工之子女。
八、幼童家庭有同胞兄弟姊妹三人以上者。
九、一般市民。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為必須收托,並應將入所幼童資料登入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,及協助其辦理補助事宜;其餘各款同一順序之申請收托幼童超過收托名額時,第五款至第六款幼童,採個案評估方式辦理;第七款至第八款幼童,採抽籤方式辦理。

第七條
幼兒園申請收托之幼童,因超過收托名額而未能入所者,應於招生時,依前條規定決定備取順序;遇缺額時,依序通知入所。申請期間結束後,始申請收托者,依申請時間先後接續排列備取順序。但屬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幼童,於遇缺額時,仍得依前條規定就備取名額優先收托。
第八條
幼兒園採日間托育,收托時間如下:
一、一般收托: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。
二、延長收托: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下午四時至六時。
第九條
幼兒園得於每年七月停托五日,以辦理環境整理及各項準備事宜。因辦理重大修繕或遭遇重大事件,而暫不適宜幼童就托時,得報經本局核准後暫停收托。
前項停托期間,由幼兒園通知及公告。

第十條
各市立幼兒園收費種類及標準由幼兒園陳報本局核定,並依預算法程序辦理;調整時,亦同。
幼兒園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分二期收費。但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,得申請以按月收費。 停托期間不收取餐點代辦費。

第十一條
幼兒園為辦理教保活動,經報請本局核准後,得以代收代付方式收取代辦費。
前項代辦費支用情形,幼兒園應於活動結束後十日內公告之。

第十二條
幼兒園收托幼童入所就托後,其法定代理人得申請退托。於當月十五日前申請退托者,其當月已繳教保費及餐點代辦費退還二分之一;於當月十六日以後申請退托者,不予退費。按期繳費者,退回其未受收托月份之教保費及餐點代辦費。教材及服裝等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者,則發還成品,未製成成品者,應退還代辦費。
第十三條
收托幼童於收托期間連續請病假五日或事假十日以上者,退還請假日數之餐點代辦費二分之一。
前項申請每年度以二次為限。

幼兒園因腸病毒或法定傳染病班級停課(托)時退還停課(托)期間餐點代辦費全額。

第十四條
收托幼童或其法定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幼兒園得予退托:
一、拒不繳費或遲延繳費達十日經催繳仍惡意未繳納。
二、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或其他幼童安全,輔導後經評估仍無法適應團體生活者。
三、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或其他幼童安全,輔導後經評估仍無法適應團體生活者。
前項幼童經評估退托者,幼兒園應轉介相關單位予以協助。

第十五條收托幼童每日來所及返家,均應由法定代理人親自或委託他人憑接送證接送。
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。

  • 市府分類: 一般行政
  • 最後異動日期: 2020-09-09
  • 發布日期: 2020-08-26
  • 發布單位: 臺中市立太平幼兒園
  • 點閱次數: 1773